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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条例第50.44节
50.44(1) 在不违反第(2)分节的情况下,品牌所有者或零售商可代表品牌所有者从执行或操作电子产品管理计划相关消费者费用或第50.43节下材料供应相关费用中回收

50.44(2)A品牌所有者或根据第(1)分节回收成本的零售商应合并这些费用
转换成电子产品总广告销售价
输入电子产品收发价

50.44(3)A品牌所有者或零售商不禁止通知公众电子产品价格包括根据第(1)分节回收的费用并向公众通报这些费用

请复习收费显示广告实例保证你遵守指定材料规范环境处理新产品收费不计税也不归政府收EPRA(电子产品回收协会)为每一种新电子产品设置环境处理费求咨询EPRANB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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